时间:2024/6/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引言

包买行为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提前达成购买协议,待到双方约定的时间后,按约定完成交易的经济行为。布罗代尔在研究欧洲经济发展史时认为,在西欧包买“很早出现,比人们通常所说的要早得多,肯定于十三世纪经济扩张时已经存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史中何时出现包买行为尚不明确,但可以肯定在宋代的经济活动中已出现了包买行为。

从包买行为的实施主体划分,可分为官方包买行为和民间包买行为。官方包买行为在宋代广泛存在,比如对一些产品的实行禁榷,官方是这些产品唯一的包买商。对于宋代的民间包买行为,目前学

界的研究侧重于包买商,对于包买行为本身,包买行为中包买商和生产者的经济关系,以及是否形成包买制等问题尚未深入研究。笔者曾就宋代民间包买行为和包买制展开粗浅论述,主要包括存在的条件、对宋代经济的影响以及对其评价等。本文则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宋代的民间包买行为,以图深入解释这一经济现象,以及所反映的历史大背景,并对宋代民间包买行为给予历史评价。本文是在前文的基础上研究,不再重复前文已有研究内容。

一、宋代民间包买行为

民间包买行为在宋代已经较为广泛地存在。史载:荆湖北路复州“富商岁首以鹾茗贷民,秋取民米,大艑捆载而去”,引文所言就是包买商在年初把盐和茶给农民,到了秋天收割的时候过来收农民的稻米,实际上就是提前支付给农民生活用品,把他们手中的米包买下来了,虽然是以物易物,却带有包买的性质。

包买行为在四川地区的茶叶交易中也存在,史载:“茶园人户,……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乘时高下,相度货卖。”引文所言“隔年留下客放定钱”就是商人为了买茶叶提前一年留下的定金,茶农使用这些定金展开生产活动。

包买行为在福建民间买卖中的表现更为明显。史载:“春雷一惊,筠笼才起,售者已担簦挈橐于其门,或先期散留金钱,或茶才入笪而争酬所值,故壑源之茶常不足客所求。”由于“壑源之茶常不足客所求”,所以商人必须“先期散留金钱”,这样才能在来年的春天收到茶叶。再看荔枝“初著花时,商人计林断之以立券,乡人得饫食者盖鲜,以其断林鬻之也。”在荔枝刚开花的时候,商人就整片荔枝林地买下来,所谓“立契”,就是签订契约,即购买合同。由于商人在荔枝没有成熟时就正片购买了,才会造成“乡人得饫食者盖鲜”。

以上所列举史料都属于种植业,宋代民间的包买行为其在他行业也存在。史载:“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金溪诸绩户,达于吉之属邑,各有驵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史料中的陈泰是做布匹买卖生意的,他每年都出本钱给“崇仁、乐安、金溪诸绩户”,甚至“达于吉之属邑”,各地还有人负责管理,即“各有驵主其事”。到了第二年的六月,他“自往敛索”。由此看出,陈泰是先给本钱,让绩户生产,到产品完成时,将其购买,这是典型的包买行为。

另外,宋代民间的包买行为在采矿业中也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有了一桩发生在哲宗元祐五年()的贪赃案,其中言有炉户“已立券卖铅与人”,说明炉户与商人有协议,商人已事先将炉户的铅买下来了。

可见,宋代民间包买行为在行业和地域上是广泛存在的。所包买的产品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生活必需品,如米、茶和布等,这类商品利润虽不高,但销路有保障;另一类是高档品,如荔枝和金属矿,这些商品利润高。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代民间的包买行为中采取了“立券”的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说明宋代人已有较强的契约观念。

二、对宋代民间包买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民间包买行为是民间商业资本进入生产领域,与产业相结合的商业运作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包买商和生产者是为了各自的利益走到一起,既有合作,也有竞争与妥协。

(一)  包买行为中的包买商

包买商是包买行为的发起者,可知通过包买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增加自身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稳定,甚至是垄断货源。从史料来看,包买行为主要发生在地域性和季节性强、盈利性高的商品,以及茶、米等生活必需品上。如蔡襄在描述商人对的荔枝包买时,首先就提及“荔枝之于天下,唯闽粤南粤巴蜀有之。”壑源茶同样是如此,黄儒在《品茶要录·辨壑源、沙溪》中先是赞叹壑源茶“何其甘芳精至,而独擅天下也”;后又云“凡壑源之茶售以十,则沙溪之茶售以五,其直大率仿此”;竟而以为“桀猾之园民,阴取沙溪茶黄,杂就卷而制之”,即以沙溪假冒壑源以图利。可见壑源茶的盈利性之高。铅和锡矿中一般都含有金、银、铜等矿,而且是铸币、漆、釉等的原料,商人贩铅、锡往往能够获厚利。茶和米的利润虽不高,但作为生活必需品,销售有保障,风险低。地域性和季节性强商品的主要特点在于货源的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紧缺商品,其利润自然高。商人愿意“先期散留金钱”或隔年“放定钱”的目的也很明显,那就是稳定,甚至是垄断货源,稳定了货源就稳定了利润,垄断了货源,就可以掌控定价权,从而提高利润。这是商业的游戏规则,也是催生包买行为的主要原因。

掌握大量货源,形成规模效益。包买商陈泰“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金溪诸绩户,达于吉之属邑”,其放贷的地域范围已覆盖抚、吉两州,而且“各有驵主其事”,即还雇了牙人在各个地方帮他放贷和收货。出“钱五百千”为牙人“作屋停货”,至案发时仅曾小陆一牙人已“积布至数千匹”,可见掌握货源之多。福州的荔枝种植规模很大,“延貤原野,洪塘、水西尤其盛处,一家之有至於万株”,“数里之间,煌如星火”,“一岁之出,不知几千万亿”,包买商“计林断之”,可见包买的数量很大,从而垄断性地掌握了大量货源。掌握了大量货源就能够统一采购和运输,进而降低成本,形成规模效益。在此基础上进行大宗的跨区域贸易能够获得高额利润。布罗代尔就说:“在通讯困难和不正常的旧时代,单靠距离就足以制造超额利润。”包买行为使贸易优势得到放大。

掌控定价权,增加利润。这里所说的“定价权”有两个,一是包买时的定价权,另是包买以后销售时的定价权。包买时的定价权。由于包买商提前给生产者借贷资金或生产资料,他们向生产者购买产品的价格比正常情况下购买要低一些,这是以向生产者借贷资本或生产资料换取得的。而从生产者的角度分析,由于提前获得了包买商提供的资金或生产资料,即提前取得了产品的部分收益,也愿意在定价方面做适当的让步。

对于部分小生产者,如果没有包买商提供借贷,可能连正常的生产都难以开展,比如家庭作坊式的“绩户”和“炉户”。炉户要“自备本钱”、“自备物料烹炼”,在“人工、物料种种高贵”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兴工”。对于这些小生产者,在产品定价方面的发言权就很小了。

销售时的定价权。抛开供需因素,包买商在销售时比包买时有更大的定价权,原因在于一定程度上垄断了货源,尤其是掌握货源的集中度越高,包买商的定价权就越大。包买行为表面上看是为了掌握,甚至垄断货源,其本质是为了掌控定价权,最主要是为了掌控销售时的定价权。在商品销售中有了定价权,利润就有保障了。

当然,包买商在获得以上利益之前,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那就是给生产者提供借贷或生产资料。所以,要有比较雄厚的资本,比如陈泰给一牙人修建一座放货的仓库就花了“五百千”,如果资本不雄厚的话,就会影响到资金的周转。再者,市场瞬息万变,资本雄厚才能经得起长途贩运和物价波动的考验。

(二)  包买行为中的生产者

包买行为是一场包买商和生产者的之间的博弈。生产者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既然参与进来,说明包买行为对其而言是有利可图的。分析如下:

提前获得产品部分收益。在包买行为中对于生产者最明显的好处是可以提前将产品变现,获得部分收益,进而将这些提前获得的资金投入生产,减少资金压力。对于一些没有足够资金进行生产的小生产者,因为有了包买商的借贷,可以维持正常的生产,以维持生计。如四川茶农在收下“定钱”后,即“准备粮米,雇召夫工”,开始生产。再如荆湖北路复州“地卑水汇,间三四岁仅一熟”。在这种情况下,“富商岁首以鹾茗贷民”,这对于当地农民维持基本的生活是很有帮助的。没有销售之忧。产品在市场上能否转化为货币,被马克思称之为“惊险的一跳”,可见销售这一环节在市场化生产中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实现这“惊险的一跳”,那么将无法进入下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者的生计恐怕都难以为继。参与包买行为的生产者免除了产品的销售之忧,尤其是对一些远离集镇,和市场联系不紧密的小生产者这种好处更明显。当然,包买是一种契约行为,在“立券”之后,即便有出价再高的买主,生产者也不能易主而卖,这对生产者是一种潜在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是由市场价格波动所至,与包买行为本身没有因果关系。另外,包买商大多是上门收购,生产者无需承担产品的运输成本。在获得上述利益的同时,生产者要在产品定价权方面做出让步,这在上文已论述。

基于以上对宋代民间包买行为中包买商和生产者的分析,可以看到包买制这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是商业资本和产业的结合。对于代表商业资本的包买商而言,在预先支付货款后得到商品的购买权和部分定价权;对于代表产业的生产者而言,提前得到了产品部分销售收益,且无销售之忧,代价是将商品的销售权和部分定价权让渡给包买商。

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包买制是一种商业游戏规则,参与博弈的包买商和生产者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都做出了适当的妥协与让步,最终达成了一个对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进的双赢(win-win)协定。另外,从资本流通的角度而言,民间包买行为体现了民间商业资本向产业链上游延伸和渗透的的趋势,催生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

三、宋代民间包买行处于包买制发展的初级阶段

本人在《宋代民间的包买行为》中对宋代民间包买行为做评价时,曾列举了两点:一是与生产行为的关系疏远;二是受到官方包买行为的压制。经过进一步阅读史料及深入思考后,认为在这两点的基础上,还可以提炼出一点,即宋代民间的包买行为处于包买制发展的初级阶段。

(一)  对包买制的界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包买制是“商人直接支配生产”的生产组织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亦认为,包买商与生产者的关系密切,能够间接或“直接支配生产”。布罗代尔在《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中对包买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论述,认为“包买商制度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根据这种组织形式,商人在分发活计时,向工人提供原料,并预付部分工资,其余部分在交付成品时结清”。

马克思和布罗代尔对包买制的理解是基于对欧洲经济史的考察,不一定适用于中国经济史,但不妨作为参照。马克思突出的是“支配生产”;布罗代尔强调的是“向工人提供原料,并预付部分工资”,既然已提供原料和预付工资,那对生产肯定会有影响。所以,两人的侧重有所不同,但主体思想是一致的。故本文将包买制界定为:包买商给生产者提供资金和生产资料,并对生产过程有影响的生产组织形式。

目前学术界对包买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清时期的纺织业。明清时期湖州地区把包买商称为“庄家”,“庄家有赊丝与机户,即收其绢,以牟重利者。”这与宋代的陈泰“每岁辄出捐本钱,货崇仁、乐安、金溪诸绩户,……至六月,自往敛索”,如出一辙。所以明清时期民间包买行为和包买制的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宋代。

(二)  从包买行为看宋代包买制

以本文对包买制的界定考察宋代民间包买行为,有的包买行为形成了包买制,有的包买行为可能尚未形成包买制。第一,在宋代民间包买行为中,可能存在包买商没有给生产者借贷资金或生产原料的情况。因为有的史料只说了包买行为,而未明确指出包买商给生产者提供借贷。

第二,在宋代民间包买行为中,包买商给生产者提供借贷的形式是多样的,有资金、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等,荆湖北路的复州地区包买商给生产者借贷的就是茶和盐等生活用品,与生产无直接相关。第三,在宋代民间包买行为中,包买商总体上停留在“给钱-收货”的操作,没有如马克思所说的“支配生产”的意愿和表现,这样就很难推动生产技术的革新与升级,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所以,根据对包买制的界定,从有无借贷行为、借贷的物品和包买商有无“支配生产”等方面考察,宋代民间的包买行为虽然具备包买制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完全符合包买制的要求。

(三)  从包买商的存在形态看宋代包买制

彭南生认为,包买主存在商人型包买主、商人兼工场主型包买主、工场主型包买主三种形态,“从商人型包买主至商人兼工场主型包买主,再到工场主型包买主,是包买主制下依附经营形式中手

工工场产生和形成的典型途径。商人每向前跨越一步,就意味着与旧营垒的进一步分离。”商人型包买主是包买主的初级形态。宋代的民间的包买商大多出身于商贩,如陈泰“以贩布起家”,其余包买荔枝、茶叶和米的也都是商人,属于商人型包买主,也就处于包买制中包买主的初级形态。

总结

综合以上对宋代民间包买行为和包买商的存在形态的分析,宋代民间包买制还处于初级阶段。

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宋代民间包买行为已经较为广泛存在,这体现了宋代民间商业资本的活跃,已经渗透到生产领域,这既是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带来了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不过,在宋代民间包买行为中,商业资本和生产的结合是不充分的.

生产者将部分资本用于生活,而非生产;包买商还停留在“给钱-收获”阶段,对于生产基本上是不介入的,没有提高生产技术的意愿,几乎没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另外,受到官方包买行为的压制,宋代民间包买行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也有限。所以,宋代民间的包买行为虽然具备了包买制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完全符合包买制的要求,尚未形成包买制。

参考文献:《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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