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7/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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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厚仁律师。

翟厚仁律师风采

  被告:芜湖某混凝土公司。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情简介:

  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轮胎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所有的搅拌车、泵车的轮胎购置及修理承包给原告,原告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被告按生产方量每立方1.8元支付轮胎承包费给原告。截止年8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承包款.1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轮胎承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原告已履行其购置、修理轮胎的义务,被告未对原告的履约行为提出异议,应当支付相应的轮胎承包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轮胎承包款.1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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